買到賺到
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

早在客歲,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其實就已完成《會議遊行法》的修法審查,將所謂的「許可制」改為「報備制」,以「原則贊成、破例不許」的精力來進行修法,該版本草案中擬將刪除的條文就高達18條;並且,剩下來的條文,幾近每條都有修法的調劑,乃至連功令的名稱也修訂了,準備將改名為《集會遊行保障法》。好物推薦
上述的修法看似我國集會遊行之自由將要向前逾越一大步;但本月23日在勞工組織所發起的否決勞基法惡法的修法會議遊行,卻呈現警方包抄聚會會議遊行者、推擠、架離,乃至丟包非集會遊行加入的律師。
此時不由要問,將來如果《集會遊行保障法》修法通過並實施,這部新的司法將要保障什麼?會不會再被丟包?遵照現行各項法令劃定,可能還是會的。
●《會議遊行保障法》保障了什麼?
以這次的律師郊區丟包事件為例,警方疑似以《差人權柄行使法》第27條:「為破除風險,得將妨害之人、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。售完不補」但若是這幾位律師不是介入聚會會議遊行之人士的話,那這些律師就不是造成風險的人,不該限制他們的動作自由。
再進一步說,會議遊行竣事後,民眾集結於非交通往來的人行道或廣場,試問釀成的風險為何?又執法單位以何法律劃定,反對人民動作自由,使其沒法分開被困繞的區域長達兩個小時?而對於主張要離去的民眾仍予留置於被圍困區域,其法源又為何?
最後,執法單元帶離在場律師及民眾送上戒備車,載往關渡、木柵動物園等郊外埠區,如許對於人身自由的限制,即使是「短暫」,警方也應當具體且明白申明其法律根據。最後,法律機關以上之行動,是不是相符比例原則?是不是選用對於人民權益侵害最少者?所釀成的損害與所欲殺青目標之利益是不是顯失均衡?以上問題不無疑問。
讓我們回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會議遊行法修法版本。草案第四條劃定,處所主管機關應協助集會遊行取得場地利用,派員維持交通秩序,並護衛聚會會議遊行之進行,免於遭受到強橫、勒迫或其他不法之侵害。草案第七條劃定,會議遊行因情勢緊急,「無法事前報備者」,處所主管機關仍應予需要之協助與回護。第十八條劃定,當局機關對於人民舉辦會議遊行,應積極考量憲法保障人民會議遊行自由之意旨,不得超越所欲衡平法益之需要限度。網友評價破盤出清
●當局是不是願意把陌頭還給人民
上述的條則內容,是以保障聚會會議遊行的角度動身,即使緊要性、偶發性的集會遊行,主管機關都應對於該會議遊行賜與需要的保護;換言之,就算是沒有報備之聚會會議遊行,當局都應對於該聚會會議遊行的權力予以保障,不只要排除其他整體的侵害,當局固然更不克不及是損害會議遊行權利的行為者。
然而,就算這部草案三讀經由過程,但仍有其他行政法規,諸如行政履行法、社會秩序維護法及警員權柄行使法等法令相幹條目,政府仍得對於這些法令進行片面解釋,損害人民會議遊行自由的權力。站長推薦
看到本月23日,連擔負聚會會議遊行溝通者的律師,都被短暫限制人身自由,載往郊區,如許你還會相信聚會會議遊行法的修法,會有助於聚會會議遊行之保障嗎?
並且要提醒列位的是,聚會會議遊行法的審查版本,於客歲5月20日已送出內政委員會,事隔已逾一年又半載,卻遲遲沒有進行立院院會的二、三讀法式。現在當局面臨的陳抗事件赓續,正考驗在朝政府是否願意樸拙地保障人民會議遊行的權力,是否願意把陌頭還給人民。

___________
Yahoo奇摩新聞接待您投稿!對於這個社會大小事有話想說?迎接各界好手來發聲!用文字表達你的概念。投稿去—–>https://goo.gl/iy5TCA
引用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3%80%90yahoo%E8%AB%96%E5%A3%87%EF%BC%8F%E7%8E%8B%E7%9A%93%E5%B9%B3%E3%80買到賺到